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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1-06-17 来源:
။ style="text-align: center">豫工信煤〔2011〕256号

各产煤省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煤炭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现将《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  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

第六条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  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举办单位, 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三、负责组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质量认证工作,参与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优质工程。

四、对全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制止和处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五、研究、分析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搞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矿区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集团公司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在21万吨/年及以下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的质量注册登记和认证工作,结果报中心站备案。

三、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受监项目的监督报告或质量监督专项报告。

四、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参与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和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优质工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事故隐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十条  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要求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四、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相关方予以改正。对经两次书面整改通知还拒不整改或仍整改不到位的工程,可书面令其停工。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较多或造成较大不良质量后果的参建者,中心站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参与煤炭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履行其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

二、受监工程的实体质量。

三、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四、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用品、主要设备及施工工艺。

五、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施工(承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要向矿区站报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矿区站应及时委派监督员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矿区站的监督下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矿区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矿区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第十六条  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必要条件:

(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三)主要单位工程已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四)已通过质量认证的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及以上。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对工程质量和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煤炭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