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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煤炭工业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关键词: 发布时间:2010-10-15 来源:

煤炭工业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煤炭行业全面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企业提高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振兴煤炭质量事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设立煤炭工业质量奖。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工业质量奖评选工作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国家标准为依据,坚持“企业自愿、优中选优”的原则,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选拔。

第三条  煤炭工业质量奖的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评选10个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中国质量协会煤炭工业分会全面负责煤炭工业质量奖评选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评审专家组和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质量协会煤炭工业分会。

评审专家组,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办公室,主要负责拟订、修改煤炭工业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培训、评聘评审人员;组织实施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先进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五条  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教育水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煤炭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矿务局)以及所属煤矿(厂),煤机制造、地质勘探、矿井建设企业,科技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近三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企业(或产品、服务),或获全国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原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重大用户投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均可申报参加质量奖评选工作,填写《煤炭工业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中国质协煤炭工业分会。

第八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针对企业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意见。

第十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资料评审后认为有必要并经申报单位同意可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煤炭工业质量奖申报表》、资料评审反馈意见及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选拔,提出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十三条  中国质量协会煤炭工业分会将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协煤炭工业会会: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煤炭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把机会留给更多的组织。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七章  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为了给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创造条件,按中国质量协会统一规定,申报企业需交纳一定费用。

第八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八条  煤炭工业质量奖评选工作坚持 “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到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九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煤炭工业质量奖的单位,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授奖并颁发证书,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单位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国煤炭行业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进煤炭行业质量水平整体提高。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起实行。其解释权属中国质协煤炭工业分会。

附件:煤炭工业质量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