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煤炭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法规和规范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工业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三)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诉求,维护煤炭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开展煤炭科技政策研究,促进煤炭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接受委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标准研究、论证、评估和制修订工作;

(六)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

(七)参与协会科技奖励评审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际间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承办技术交流、高层研讨以及技术与产品展览等国际会议,组织本行业专家研究和应对有关国际技术争端;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矿区规划论证、矿区开采方案评审和灾害损失鉴定、事故矿井恢复鉴定,承担煤炭行业资质、资源、资产等的评估、论证等咨询工作;

(十)受有关部门委托,研究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标准,开展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做好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有利于本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为煤炭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提供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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