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现聘任制,任期三年。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其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对外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四)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技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咨询中心。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煤炭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从事煤炭生产、安全、地质勘探、市场运营、煤炭加工、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和煤矿信息化、教育培训等领域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

技术委员会委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行业资深专家推荐,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设立特聘委员。特聘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从事煤炭科技管理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行业资深专家组成,指导和参与煤炭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推广等工作。

特聘委员由秘书处提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事公道,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代表性和领先的技术水平,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长期从事煤炭相关工作,熟悉煤炭工业法律法规,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和技术规定;

(四)热心煤炭事业,愿意为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服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二)查询技术委员会有关技术资料;

(三)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接受技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评审、技术咨询、资产资源和项目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工作规则,服从技术委员会领导;

2、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3、开展符合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技术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设立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建立煤炭科技专家库,选拔技术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专家学者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人数不限,每三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可在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独立或参与完成技术委员会交办的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申请成为技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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