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委员会上年工作报告并审议当年工作计划,决定本委员会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专业领域的重要问题,规划本专业领域科研工作。专业委员会每年年终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根据会议需要讨论研究的内容,通知有关委员和专家参加。

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专业会议应事先征得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意,会后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开展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技术委员会授权,技术委员会委员个人不得以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收支纳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咨询中心统一核算。经费来源与用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经费核算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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