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安检总政法[2008]144号,计划号:2008—AQ—17,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负责起草,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煤炭工业淮北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助起草。
2、工作概况
自2008年1月接到标准修订任务后,我们立即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小组,讨论标准试验方案和工作程序,在参照了MT62—1982《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62—1997《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GB18096—2000《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测定方法》等标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3、目的和意义
可然气安全度是煤矿用工业电雷管的一项重要的安全性能。目前我国对煤矿许用电雷管的可然气安全性的检验依据MT62—1997《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与判定规则》。此标准于1998年实施至今已有十二个年头,本次修订工作,与原标准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a.增加了引用标准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新标准格式必须要有此项,标准文本自动生成的;
b. 增加第3章术语和定义,标准中用到的术语必须在此作以解释,对标准的个别语句的严密性,使得本标准更加严密、科学;
c. 取消原标准第4.5条中的“必须采用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的煤矿井下可燃气”,因为煤炭工业部已经不存在;
d.对标准的格式进行修订。
4、标准制定原则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严格执行GB/T1.2—2002、GB/T1.1—2000标准编写指南。修订的新标准依然采用MT62—1997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设备、试验步骤及判定规则。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注意了吸收原有科研成果,在内容和体例上都有较好的继承性。
5、标准属性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标准编制工作小组在此向各位专家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2009年8月
标准编制工作小组












